訓練醫院

訓練醫院認定條件

 
依據台灣肺癌學會肺癌專科醫師甄審辦法第五章第十四條之規定:
 
臨床訓練之醫療機構,須為衛生署評定之教學醫院或本會認可之醫院或須為國健局評定之癌症醫院,且具有下列各款條件:
 
1. 具備完善之肺癌專科訓練課程。
 
2. 有合格之專科訓練指導醫師二名(含)以上。
 
3. 每一名專科訓練指導醫師,每年可訓練一名肺癌專科醫師。
 
4. 具備認可的胸腔內外科,腫瘤科,放射線科(包括診斷或治療),及臨床病理等科之人才及設備。
 
5. 訓練機構需有足夠的住院、門診及急診患者數目,供學員訓練期間,接觸各類肺癌疾病,以瞭解其處理和療效等。
 
6. 有按期舉行之腫瘤臨床討論會。